徵才機關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七職等 |
職稱 | 教官 |
職系 | 海巡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19-06-12~2019-06-17 |
資格條件 | (一) 具有效之合格教官適任證書。 (二)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以上及格。 (四) 經銓敘審定警正三階或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現職人員。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六) 海巡工作經驗5年以上者。 (七) 具全民英檢初級以上或相當程度之英文能力尤佳。 (八) 具電腦文書(Word、Excel及PowerPoint)操作能力者。 |
工作項目 | 負責本中心各班隊授課、測驗命題、監考、閱卷、年度編(修)纂講義及教案、相關教學研究發展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18鄰36之20號。 台北市大安區臥龍街240之2號。 |
聯絡E-Mail | ace0841@cag.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 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獎懲紀錄、經歷、自傳、日夜聯絡電話及手機號碼)、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銓敘審定函、英檢合格證書等相關資料影本,寄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人事室(台北市大安區臥龍街240之2號)廖先生收(02-23773065分機271703),信封上註明「應徵教育訓練測考中心教官科教官職務」,收件截止日期為108年6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 (二) 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不符資格條件者不另行通知,如需退回應徵資料者請檢附回郵信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