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7職等 |
職稱 | 課長(A620010) |
職系 | 無 |
名額 | 1(預估缺)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23-03-24~2023-03-28 |
資格條件 | 1、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交通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且未受轉調限制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 3、主動積極、認真負責、抗壓性高,並具服務熱忱及良好溝通能力者。 |
工作項目 | (一) 辦理違規申訴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8樓) |
聯絡E-Mail | 10014540@mail.tycg.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需填寫簡要字述),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本處取得履歷資料後,再點選【我的應徵】將下列(二)應檢附證明文件全數掃瞄為單一檔案後上傳該系統,未上傳者,視為資料不齊不符合資格。 (二) 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3) 現職派令影本。(4) 最近之銓敘部審定函影本。(5) 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6)英檢成績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三)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 本處擇優錄取正取1人,另視成績增列備取2人候補,候補人員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並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如應徵人員均不適合時,本處得予從缺。 (五) 聯絡電話:03-3777300 #1901 鍾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