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無須填列 |
職稱 | 聘用勞動檢查員 |
職系 | 社勞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聘用人員(勞動條件檢查員)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22-12-26~2023-01-07 |
資格條件 | 請詳閱甄試簡章,請至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http://oli.tycg.gov.tw/) 一、須具(一)或(二)或(三)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之專業科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科系認定),並請檢附學分證明。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者,具有與本職有關之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之專業科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科系認定),並請檢附學分證明。 3.與「本職有關之二年以上相關工作年資經驗」說明如下(可合併計算): (1)具有於本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條件相關工作經驗者。 (2)具有事業單位所屬人事人員、人力資源人員、法務人員等工作經驗者。 (3)具有法律相關工作實務經驗工作經驗者。 (三)具有行政機關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服務優良且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二、相關科系一覽表以本簡章公告內容為限(若原科系因更改科系名稱,亦請自行列印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情事者。 四、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
工作項目 | 1.辦理勞動條件檢查相關業務80%。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20%。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 |
聯絡E-Mail | 10033385@mail.tycg.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請詳閱甄試簡章,請至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http://oli.tycg.gov.tw/) 2.聘用期間:自112年實際到職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113年是否繼續聘用,須視112年考核結果與113年預算經費來源而定。 3.初審合格者,另以電話通知面試;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如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應徵者欲返還書面資料,請附黏貼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寄。(若郵資不足者恕不寄回) 4.本次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布,本次徵才正取1名,並得視成績增列候補2名,若有備取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有效(亦得予從缺),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缺或本處其他薪點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另如遇報名人數過少時,得延長公告時間。 5.若欲詢問業務內容請於上班時間洽03-3323606分機210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