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比照聘用七等328薪點 |
職稱 | 業務助理 |
職系 | 無 |
名額 | 2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25-04-14~2025-04-28 |
資格條件 |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所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相關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需附畢業證書)。 2.國內外大學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建築管理相關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需附畢業證書及與本職務相關之服務經歷證明,並註明工作內容)。 |
工作項目 | 1.配合中央政策: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再利用管道廣增廣設政策、建立收容處理場所查核評鑑制度、聯合稽查、營建剩餘土石方督導考核評量。 2.主辦或協辦社會住宅新建工程相關業務,包含規劃設計、工程發包、住宅工程施工管理及其公共藝術等。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辦公室(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2樓)。 |
聯絡E-Mail | 10039485@mail.tycg.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建築管理處比照聘用七等業務助理」及白天聯絡電話或行動電話,將下列資料影本於公告截止日17時前寄(送)達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4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人事室楊小姐收(聯絡電話:03-3322101#6108) :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需填寫簡要自述,請在填表人欄位親筆簽名)。 2.身份證及最高學歷證件。 3.相關經歷證明(與本職務工作內容相關之服務證明,須註明實際工作內容)資料影本各1份(無則免附)。 (二)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審,時間、地點另行通知;經甄選錄取後,如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一律取消錄取資格;如報到後發現者,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當事人自行負責。資格不符與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辦理退件。 (三)本職缺薪資為比照聘用七等328薪點(約新臺幣44,280元,倘薪點折合率經主管機關調整,依調整後標準折算酬金);本職缺聘用期間視實際報到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聘用期滿本處得視工作表現及本處業務或預算籌編情形決定次年是否續聘(一年一聘) 。 (四) 本次公開甄選錄取正取2名,並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4名,依序遞補本次公開甄選職缺或職責程度相當、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