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約僱檢驗佐理員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名額 | 正取1名,並視成績擇優儲備若干名,列入候用名冊,自榜示錄取之日起於本院有進用需求時通知報到,惟下次同類型甄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資格;另甄試結果,本院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6-宜蘭縣 |
有效期間 | 2021-02-09~2021-02-26 |
資格條件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以報名截止日為準),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醫學、護理、檢驗、藥劑、化學、生物等相關科系畢業,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採尿工作經驗者。 (二) 未具雙重國籍,且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工作內容及項目: (一) 受理經指定採驗尿液少年報到及引導其進行尿液採集。 (二) 填寫尿液採集作業進行簿及相關之表格。 (三) 答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尿液採集相關事項之詢問。 (四) 監看少年是否將尿液檢體分裝完畢及有無調包、攙假情事。 (五) 檢測尿液檢體溫度。 (六) 通知檢驗機構派員簽收領取檢體。 (七) 告知少年相關醫療常識及抒解其緊張情緒。 (八) 每月統計分析各項尿液採驗結果與其預算支出情形。 (九) 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十) 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辦公室(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工作期間:代理約僱檢驗佐理員留職停薪職缺,代理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0年8月31日(週二)止。職務代理原因提前消滅時,立即解除代理並終止契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報名時間及方式: 1. 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0年2月26日(星期五)止,採通訊報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親自或委託報名均不受理)。 2.報名地址:260011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人事室收(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儲備約僱檢驗佐理員職務代理人」)。 3.聯絡電話:(03)9324194轉301~303。 (三)報名時應繳文件(請繳交A4規格影本,證件不齊者不受理報名): 1.報名表1份(請自行至本院網站下載,並黏貼最近3個月內1吋脫帽正面半身相片1張)。 2.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正反面影印於同一面)。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明文件影本1份。 4.採尿工作經驗1年以上之證明文件1份 (非醫學等相關科系畢業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5.如因更改姓名致所繳證件姓名不一致者,另請檢附更名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6.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1份(無則免附)。 7.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1份。 (四)甄選方式: 1.電腦中文輸入(看打)測驗(不計分):每分鐘需達30個字以上,始能參加筆試及口試(本院提供倉頡、注音、大易、追音、新注音、新倉頡等輸入法,使用其他輸入法者,請於甄選當日攜帶正版軟體)。 2.筆試(成績占70%):「少年事件處理法」(測驗題),以100分計算。 3.口試(成績占30%):就應考人是否知悉法院組織、法律常識、瞭解公務倫理及個人特質(含儀態、精神、表達能力)等項目綜合評分。(口試成績總分以100分計,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五)甄選日期、時間、地點及應試人員名單: 1. 本院得就符合資格且報名表件齊全者,於110年3月5日(週五)以前公告參加甄選人員名單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應試者自行至司法院及本院網站查詢。 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本院網址:http://ild.judicial.gov.tw/。 2. 甄選日期訂於110年3月9日(週二),當日上午8時30分於本院1樓法警室報到。 3.屆時憑國民身分證正本(必帶)、另擇一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駕照正本(雙證件)參加甄選,未攜帶雙證件者不得應試。 4.本項甄選各項公告恕均不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逾時未參加甄選者,視同放棄。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致無法如期舉行甄選,將依宜蘭縣政府公告辦理,並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亦不另行通知。 (六) 甄選結果將於110年3月11日(週四)以前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 (七)待遇: 依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要點,自220薪點起敘(每薪點以124.7元核計支給,每月報酬為新台幣27,434元)。 (八)其他: 1.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者,註銷其錄取資格;但具正當理由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院同意者,保留本次甄選錄取資格。 2.錄取人員經僱用後,僱用期間有違反契約情形者,或經服務單位主管認為不適任者,本院得隨時停止僱用。僱期屆滿或約僱原因消失者,應無條件離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3.應試人員所填載之報名表資料,如有不實而情節重大者,得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得隨時解僱。 4.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適用「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要點」及僱用人員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