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師(三)級 |
職稱 | 臨床心理師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4-01~2025-04-15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臨床心理師相關科系畢業(持國外學歷報名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臨床心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臨床心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3.醫事人員檢覈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臨床心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臨床實務或行政等相關臨床心理師工作經驗累計3年以上(含3年、年資採計至114年4月15日,需具有執【開】業登記證明文件)。 |
工作項目 | (一)收容人心理狀態評估、輔導處遇規劃與執行。 (二)法務部頒心理處遇評估施測與輸入(入所與出所),收容人處遇之規劃、執行、發展或研究提供教輔人員相關處遇規劃意見等。 (三)自殺防治等心理衛生教育講座及教化輔導之行政工作。 (四)其他依法規定之業務與長官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231069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方式: (一)報名時應檢附下列表件(報名表、自傳、切結書及供非現職公務人員填寫之履歷表空白表,請至本所網站《http://www.sdb.moj.gov.tw /》下載),未檢附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恕不退件),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親自簽名。 1.報名表(含國民身分證粘貼)。 2.親筆書寫自傳(1000字內,請勿以電腦繕打),內容可著重相關學、經歷介紹、臨床心理師專長領域等,並檢附相關在職證明、專長證照等影本為佳,以為佐證。 3.切結書。 4.公務人員履歷表(現職公務人員可請人事單位產製),非現職公務人員請自行填寫。 5.學歷證件影本。 6.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7.臨床心理師證書(雙面影印含背面執業登記)影本。 8.臨床心理師工作經驗證明書影本(3年以上臨床心理師工作經歷)。 9.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第1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10.兵役證明影本(男性檢附)。 11.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另檢附下列文件:最近一筆之銓敘審定函影本及109年至113年考績(成)通知書影本及109.04.16-114.04.15獎懲令影本等相關資料。 12.於自傳中所述其他臨床心理師專長領域等相關在職證明、專長證照等影本。 (二)一律採通訊報名,114年4月15日前郵寄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人事室收,並於報名信封左下角註明【應徵臨床心理師】。地址:231069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逾期不受理(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惟至遲應於114年4月16日下班前寄達本所);經審查符合資格人員名單、面試日期(114年4月23日)及順序,將於本所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不另通知,資格不符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2:30及13:30-17:30)洽詢本所人事室(聯絡電話:02-86666432轉120或02-86664635)。 二、面試日期:114年4月23日下午2時00分,另將於113年4月22日中午12時前於本所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符合資格人員名單,請應試者自行上網查看,不另通知。 三、其他: (一)備取人員之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於本所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之翌日起算),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逾期報名及所附證件不全,視為資格不符,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還。錄取人員於報到時應核對相關報名證件正本,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二)錄取人員如係現職,經商調程序未獲現職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30日,仍未接獲函復同意者,得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三)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面試日期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本所網站,請各應試人自行上網查閱,應試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