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徵求 法官助理~2021-05-18

徵才機關 智慧財產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官職等
職稱 法官助理
職系
名額 5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23-新北市
有效期間 2021-05-10~2021-05-18
資格條件 應試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大學法律系以上學校畢業,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資格。
2.大學法律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具碩士以上學位。
3.曾任法官助理5年以上之經歷。
(二)具中文電腦輸入及文書處理能力。
(三)未具雙重國籍,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四)身體健康,無下列情事者:
1.患有法定傳染病並經治療且須強制隔離治療。
2.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療,致不堪勝任工作。
工作項目 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工作地址 智慧財產法院(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3樓)。 【註:本院將自110年7月1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公地點不變】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5月18日(星期二)止。
(二)報名方式:採通訊方式報名,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書面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甄試。相關書面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三)地址:請郵寄(220408)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3樓智慧財產法院人事室,並於信封外註明「應徵法官助理」。聯絡電話:02-22726696分機222人事室蘇小姐。
(四)簡章備索:請至下列網站下載甄試簡章,網址分別為:
        司法院網站徵人啟事 http://www.judicial.gov.tw
        本院網站 http://ipc.judicial.gov.tw/
*報名時應繳交證明文件:
 報名文件均應以A4大小格式製作,錄用後繳驗正本,如發現證件為變造、偽造者,取消錄取資格,已派職者,即予解聘。報名表應填列完整,繳驗文件務須齊全,如有缺漏,不受理報名,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一)報名表1份(請自行黏貼最近3個月內正面半身相片1張)。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三)退伍令正反面或免役證件影本(無則免附)。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粘貼於報名表附件)。
(五)自傳(如報名表附件,字數600字以內,並以電腦繕打列印)。
(六)其他證明文件(如考試及格證書、曾任法官助理之經歷證明、語文能力證明等)。
*甄試科目:
(一)筆試:採取以簡報檔進行智慧財產及商業訴訟案件事實及爭點整理暨相關法律見解蒐集、分析(2.5小時),並使用PDF-XChange 進行電子卷證整理(30分鐘),測驗時間合計3小時。
(二)電腦中文輸入測驗:採「中文看打」方式測驗2次,每次測驗5分鐘,以較佳成績為本測驗成績,列入口試參考。本院提供倉頡、注音、大易、行列、追音、嘸蝦米及自然輸入法,如欲使用其他輸入法,請自備合法版權軟體,並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三)口試:就應試人員法律、專業知能、才識、言詞、一般常識、電腦中文輸入測驗成績及是否具備外國語文能力(請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具之語文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明)評分。
(四)經書面審查結果,擇優參加筆試、電腦中文輸入測驗及口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7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3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甄試地點、時間、參加甄選人員名單及相關注意事項將於110年5月24日(星期一)前公告於司法院徵人啟事及本院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逾時未參加甄試者,視同放棄。屆時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二)筆試及電腦中文輸入測驗日期為110年 5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時;口試日期為110年 6月4日(星期五)上午9時。
*待遇:依據司法院訂頒「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自110年7月1日起為「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規定支給(每薪點折合率124.7元)。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360薪點起敘;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376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424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392薪點起敘;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408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472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424薪點起敘;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440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520薪點。
*其他:
(一)錄取人員進用時,應繳交最近3個月內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含血清檢驗梅毒反應及X光透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予聘用。
(二)錄取人員進用時,由本院按規定訂立契約進用,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聘。
(三)進用後之聘期採曆年制,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聘期屆滿未續聘者應無條件離職。繼續聘用每滿4年,應重新遴選聘用。惟於受聘期間因機關預算或法官助理員額精減時,得終止聘用。
(四)法官助理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所稱之司法人員,應受律師法第37條之1:「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之限制。
(五)錄取人員報到日期預定為110年 7月1日(星期四)至110年7月12日(星期一)。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院公告及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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