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徵求 聘用保護性社工督導~2025-12-31

徵才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官職等 聘用
職稱 聘用保護性社工督導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5-05-14~2025-12-31
資格條件 薪點:360至504薪點(5萬1,804元至7萬2,525元),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3,000元。

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惟105年12月31日前任各政府機關之現職社會工作人員不在此限),且具下列任一條件:
一、擔任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及該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3年以上。
二、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及該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2年以上。
三、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6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惟105年12月31日前任各政府機關之現職社會工作人員不在此限),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擔任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及該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2年以上。
二、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及該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1年以上。
三、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擔任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及該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2年以上。
二、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及該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1年以上。
三、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惟105年12月31日前任各政府機關之現職社會工作人員不在此限),且具3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擔任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及該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2年以上。
二、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一期計畫及該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1年以上。
三、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工作項目 一、保護性社工督導業務(80%):
(一)督導社區多重議題個案(家暴性侵、精神、自殺等) 之整合性評估、處遇及資源連結等一線服務。
(二)督導並參與高危機會議與社區處遇聯繫協調。
二、行政業務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20%)
工作地址 本次徵才上班地點將依人力狀況派駐於臺北市各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聯絡E-Mail vf2486@gov.taipei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楊士雍/(02-8661-5387#7942)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2)兵役證明文件(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文件等)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國內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之學分證明或成績單等相關資料。
(5)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2、前開程序均已完成始算報名成功,本局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並擇優公告甄試名單。如欲確認線上報名(含本局事求人網站及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是否完成,請致電本局人事室邱小姐(02-27208889-7145);確認工作內容,請致電心理衛生科,楊士雍/(02-8661-5387#7942)。

備註:
1.本次甄選採線上報名,請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請確認必要文件均已上傳)完成報名。
2.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5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4.新進人員需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得採計經銓敘部備查有案最近一次報酬薪點比照敘薪(應於報到後二週內,檢附符合所定相關書面資料提出申請),但比照敘薪以至本職務敘薪最高階者為限:
(1)曾任職務性質與擬任職務性質須為同一屬性,其工作經驗確為現職工作所需者。
(2)須有銓敘部備查有案之聘用社會工作員或社會工作督導資格。
(3)經曾任機關開立服務優良證明。
5.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6.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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