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 官職等 | 約新臺幣35,260元 |
| 職稱 | 約用人員【觀護助理員】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6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50-彰化縣 |
| 有效期間 | 2025-11-24~2025-12-12 |
| 資格條件 | 一、報名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止受理報名。 請將報名資料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前一律以(A4信封)掛號郵寄: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0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應徵觀護助理員約用人員),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不受理現場報名)。 二、報名應繳交資料(附件1、附件2、附件3請至本署電子公告欄下載): (一)、資格審查表。如附件1。 (二)、報名表(如附件2,請自行粘貼最近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三)、具結書(如附件3)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A4格式,正反面印在同一面) 。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A4格式) 。 (六)、男性請檢附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 (七)、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 (八)、其他電腦等專業證照或其他專長證明(無則免附) 。 (九)、一分鐘自我介紹短影音(隨身碟或網路連結擇一,隨身碟於面試結束當日歸還,網路連結網址請以A4格式檢附) ※以上資料請依序裝訂,報名人員所附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檢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資料不齊者(包括文件影本未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通知參加測試。 三、測試項目:報名資格經審查符合者,通知參加甄試。 四、每月薪津:約新臺幣35,260元。 五、進用期間: 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本署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進用資格: (一)限大學以上學歷,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男女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二)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可配合業務夜間或假日加班;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
| 工作項目 | (一)專責辦理緩起訴(含戒癮治療)案件之個案聯繫、追蹤及監督其緩起訴命令(含戒癮治療)進度與狀況,並聯繫、溝通、協調及擔任戒癮治療醫院窗口等。 (二)協助再犯預防相關行政:建置個案資料、整理個案報告及卷宗資料,並進行個案追蹤、轉介程序,踐行違反規定法定告誡程序、再犯風險評估智慧輔助系統及案管系統等電腦資料處理、協助辦理再犯預防網絡聯繫會議。 (三)協助施用毒品個案採驗尿液事宜。 (四)協助辦理反毒、物質成癮防治宣導活動:法治宣導為毒品防制及酒駕防制工作重要一環,協助各地檢署辦理各類相關活動宣導。 (五)協助社會資源連結事宜:連結各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警局及轄區內各公私立團體等資源。 (六)其他觀護業務輔佐事項。 |
| 工作地址 | 本署觀護人室(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00號)或其他執行個案管理或依觀護人指示辦理與觀護業務相關事項之地點,本署得因業務需要隨時調整。 |
| 聯絡E-Mail |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本項甄選聯絡人:請洽本署觀護人室李雅芳觀護人;聯絡電話:04-8357274轉3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