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國防部軍醫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毒物檢驗員 |
職系 | 藥事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有效期間 | 2025-06-04~2025-06-06 |
資格條件 | 1. 資格:中華民國國籍,無雙重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2. 學歷:國內、外大學院校主修醫學檢驗、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等相關科系(所)以上畢業。 3. 經歷:具二年以上之毒物檢驗實務或具二年以上醫學檢驗實驗室管理經驗具相關證照或工作經驗佐證。 4. 具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5)違反國籍法規定。 (6)迴避進用之人員。 5.試用期間:自到職之日起三個月至經單位考核通過核定正式任用之日止,試用期間相關薪資福利及勞動條件與正職相同,若自到職之日起屆滿三個月,仍未取得正式任用(即未通過考核)者,除另有延長考核約定外,視為無法勝任工作逕予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6.聘用時間:自到職之日起算(依國防部核定生效日期)。 7.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配合單位正常工時或輪班,並配合病理檢驗科毒物中心任務需求。11.應繳資料: (1)報名表:最近 3 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照片電子檔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且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 (2) 符合報考資格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掃描檔或照相檔。 (3)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掃描檔或照相檔(記事欄不省略)。 (4)履歷表及自傳各乙份(如附件1)。 (5)作經歷證明:佐證資料格式不限,但須由服務機關蓋章認可,內容須註明從事之工作內容及任職時間,民營機構之經歷須檢附「勞保明細表」影本;未檢附者,該工作經歷不予認可。 (6)已役畢或免役者,應檢附退伍令(軍事訓練役結訓令)或免役證明影本(女性未服役者,免附)。 (7)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1份(如附件2) 。 (8)個人基本資料安全調查同意書1份 (如附件3)。 (9)體檢表正本1份:通知錄取後,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以錄取報到日前計算)地區軍醫院或勞動部指定醫院體檢表(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查詢)並依國軍人員年度體檢項目完成檢查;如身心障礙者進用之人員,不在此限,並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且具有就業能力者。 (10)前揭第2項至第7項之資料正本請於報名階段繳交,另資料正本並於考試當日辦理繳驗,凡有偽造證件者,一律註銷應考資格,不得異議,第8項至第9項資料於通知錄取階段繳交。 8.報名截止日期:114年6月6日,一律採網路報名,報考人員填具報名表及備妥報名資料後,以電子郵件至報考單位承辦人電子信箱fu-cheng@803.org.tw,郵件註明毒物中心品管人員;逾期不予受理且不接受現場報名,資審合格人員,以電話通知參加甄試場;報名資料一律不予退還,缺件、模糊不清、僞造、變造、假借、冒用等不實情況、或未依規定檢附及填寫不完整均不予受理,身心障礙者歡迎參加甄選(請附證明文件)並請報考人員後續請自行至本院官網人事錄取公告是否錄取等相關資訊。 |
工作項目 | 工作內容: (1)執行專責品管人員、協助檢驗機構負責人維護報告品質、檢體去識別化工作。 (2)長官臨時交辦或調整事項。 |
工作地址 | 工作地點:國軍臺中總醫院(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二段348號病理檢驗科毒物中心) |
聯絡E-Mail | fu-cheng@803.org.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 聯絡人:病理檢驗科 吳富誠 組長。 2. 聯絡電話:(04)23934191轉525397。 3. 聯絡人電子信箱:fu-cheng@803.org.tw。 4. 聯絡地址: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48號 病理檢驗科。 5. 本院為全面禁菸及無檳榔醫院,醫院服務時間不得於本院院區內任何場所吸菸及嚼食檳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