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徵求 就業服務員(本職缺為預估缺,自115年1月2日起聘)~2025-11-26

徵才機關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稱 就業服務員(本職缺為預估缺,自115年1月2日起聘)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5-11-12~2025-11-26
資格條件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7條之規定,就業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2、 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
3、 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長期照護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
4、 非屬前款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或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
5、 高中(職)畢業,且從事就業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並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施行前進用之就業服務助理員,應於就業服務督導之指導下,協助辦理就業服務事項。
就業服務員至遲應於初次進用後一年內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始得繼續提供服務。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後一年完成。
工作項目 辦理115年度庇護性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所定就業服務員工作事項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等。
工作地址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 意者請檢具甄選報名表、學經歷(畢業證書影本、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等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及專業證書等相關證件影本(國內外學歷須經教育部認可,外國學歷並須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庇護性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就業服務員。
2、 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目前外國學歷若無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 報名方式:採通訊報名,即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6日止,掛號郵寄至(108220)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人事室(郵戳為憑),逾期、證件不齊或親送者恕不受理報名。
4、 本職務報酬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構)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補充規定,以「業務輔導員」之薪資標準補助第5薪級敘薪(現職專業人員轉任,得依原薪級補助),每月並得發給轉銜加給6,000元: 合計46,199元/月(尚需扣除勞、健保等費用)。另有證照: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增加證照加給每月4,000元。
5、 甄選方式:合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不得逾正取人數2倍)。
本案如經甄選後,得視情況需要進行第二次面試;如未有適當人選,得予從缺,並再行公告甄選,甄選結果一律以發函方式通知到場面試者。
6、 錄取人員自實際到職起試用2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始正式僱用。試用期間待遇均比照正式臨時人員並辦理勞健保投保,試用期間內或屆滿時,如須終止契約,或經考核不及格者,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解僱,並依備取順序遞補。
7、 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放棄或遇有相關職務出缺時,依序遞補,報酬依實際出缺職務核給,候用期間至甄選結果確定之次日起2個月,本項職缺預計114年12月4日上午9點50分辦理面試報到,如遇改期,將另行電話通知。
8、 本方案執行期限視勞動部補助經費及計畫而定,若僱用原因消失或勞動部補助之經費取消時,應無條件離職,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9、 本案聯絡人:魏先生,電話:2338-1600分機5011。
10、本案參考附件甄選簡章及甄選報名表,請至本處網址https://fd.gov.taipei/公告資訊/最新消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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