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 官職等 | 薪點自360薪點起敘,約支50,076元 |
| 職稱 | 約用人員(檢察官助理)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4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 有效期間 | 2025-11-04~2025-11-17 |
| 資格條件 | 報名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者。 (二)其他與法律相關系所畢業:指非法律系所畢業,但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即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等科目在12個學分以上者(任1科採計學分最多以6學分為限)。 (三)性別不拘,未具雙重國籍,且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指貪污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五)具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經歷者尤佳。 錄取名額: (一)暫訂錄取名額14名,依成績順序擇優取若干名列為候用名冊,惟實際錄取人數及名單,於立法院審議通過法務部「115年度各地方檢察署自僱檢察官助理(約用人員)年度經費」後另行公告。但應試人員資格、條件及考試成績等不符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 (二)另得視情況列備取數名,遇缺依成績名次進用。但於下次僱用甄試之前未獲僱用者,即喪失資格。 |
| 工作項目 | 工作內容:錄取人員經僱用者,屬約用人員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權利義務。工作需接受本署之指揮監督,並服從本署工作管理規則與紀律,從事下列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工作: (一)協助檢察官分析案件爭點、彙整相關事證資料、製作卷證分析報告及附表。 (二)協助檢察官分析法律問題及蒐集相關資料。 (三)協助檢察官校對書類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 (五)協助檢察官辦理資料庫之建置、資料輸入及比對。 (六)協助檢察官辦理刑事訴訟相關程序或依法令所定職務之業務。 (七)其他檢察官交辦事項。 薪資: (一)檢察官助理薪點折合率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1、起敘規定:自三六○薪點起敘(例如:114年月薪為新臺幣4萬8600元);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2、提敘薪級規定:職前曾為檢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或任職於政府機關(構),連續任職滿一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於試用期滿後,檢具相關年資證明文件,經進用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按年採計提敘薪級,並追溯自到職之日生效。 檢察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第一項第二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地方檢察署提出書面申請,經進用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二)依勞資雙方約定之日期,每月發給一次。 (三)平均每小時工資額為月薪除以240小時計。 |
| 工作地址 |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含第二辦公室等其他辦公室) |
| 聯絡E-Mail |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報名時間、方式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1月17日(星期一)止。 (二)報名方式:採親送或通訊報名。 (三)報名地址: 1、親送報名:報名文件裝入信封,並於信封外註明「報名114年檢察官助理甄試」字樣,於114年11月17日(星期一)前送至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發室。 2、通訊報名:報名文件裝入信封,並於信封外註明「報名114年檢察官助理甄試」字樣,以限時掛號郵寄至「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室張小姐收」。報名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聯絡電話:(07)216-1468轉3749檢察官助理室張小姐。 (五)簡章備索:請逕至本署網站(https://www.ksc.moj.gov.tw)公告區下載列印。 報名應繳交證明文件及相關申請事宜: (一)報名文件應以A4大小格式紙張製作,由上而下依序排列如下(請依序直接裝入信封,勿做任何裝訂): 1、報名表1份,請務必親自簽章(請詳細填寫並粘貼最近3個月內之彩色正面脫帽照片1張,並務請填妥正確聯絡電話、手機或E-MAIL信箱,無法聯繫者,自行負責)。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駕照或附相片之健保IC卡)影本各1份(請將正反面影本黏貼於黏貼單)。 3、自傳(字數600字以內,並以電腦製作)。 4、學、經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專業證照證明文件、考試及格證書等)影本1份,其他與法律相關系所畢業者,請檢附「修習主要法律學分證明書」或成績單影本 1 份(檢附成績單者請以螢光筆註記)。 5、其他證明文件(如因更改姓名致所繳證件姓名不一致者,應檢附更名相關證明文件,司法實務工作經歷相關證明等)。 (二)文件請以單面列印,資格證明文件不齊全者,視為報名資格不符,不通知補正,不予受理,且不得參加甄試(恕不退件)。 甄試方式、科目及計分標準:資料審查合格者,參加公開甄試,並分為第一階段【筆試】及第二階段【口試】;第二階段進行甄試人員,需於第一階段筆試錄取始得參加口試。 (一)甄試項目: 1、筆試:刑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特別刑法)選擇題,考試時間2小時。 2、口試:就應考人之儀表、一般常識、法律常識、談吐測驗之。 (二)成績計算:綜合筆試及口試成績擇優錄取,口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甄試日期、地點: (一)甄試日期: 1、第一階段【筆試】日期:114年12月3日(星期三)。 2、第二階段【口試】日期:114年12月17日(星期三),若人數過多部分人員口試日期為114年12月18日(星期四)。 (二)提醒事項:符合各階段甄選資格者,本署至遲將於各階段甄試前1日在本署網站公告得參加甄試人員名單,請自行上網查詢甄試時間及地點,本署不另書面或電話通知。 錄取通知:本次甄試錄取人員,將公告於本署網站,並另以電話簡訊通知。 其他注意事項: (一)僱用人員由本署依「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及僱用契約進用,有違反工作規則、契約者,依上開辦法、契約之規定予以終止進用或處分。 (二)所填載之報名表資料,如有不實而情節重大者或不符合應試資格者,得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得隨時解僱。 (三)本次考試不核發准考證,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攜帶雙證件(國民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等附有照片之正本證件)以供查驗,未帶雙證件者,不得應試。 (四)本次甄試僅繳驗證明文件影本,錄取人員報到時需繳驗證明文件正本,如有偽造或變造者,即取消錄取資格,已僱用者,即予終止契約。 (五)倘遇有颱風、豪雨或其它不可抗拒及特殊情事須變更考試日期及地點等重要訊息時,請應試人員密切注意並隨時至本署網站查詢最新相關公布,不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