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嘉義縣警察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以7等2階(344薪點,新臺幣4萬6,440元)起聘 |
職稱 | 社會工作督導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61-嘉義縣 |
有效期間 | 2022-08-01~2022-08-10 |
資格條件 | 一、 中華民國國民。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 二、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有上開情事者,請迴避報考該機關職缺。 四、 具少年輔導工作相關經驗滿4年,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規定。 (二) 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少年輔導相關科系之學士學位(心理學、輔導與諮商類、教育暨家庭教育學類、犯罪防治學等)。 五、 具少年輔導工作相關經驗滿2年,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 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二) 心理專業人力須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7條應考規定。 (三) 領有社會工作師或心理師證書。 六、 具汽(機)車駕照者。 |
工作項目 | 一、綜理及推展本會輔導工作及業務,督導審核少年輔導員及幹事服務成效,協助解決問題與困難。 二、整合協調少年輔導相關網絡資源,建構服務網運用。 三、編制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報告。 四、偏差(曝險)行為少年輔導工作。 五、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嘉義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3號) |
聯絡E-Mail | 611173@m2.cypd.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嘉義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長黃顯堂。 (電話:05-36215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