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監察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職稱 | 調查員 |
職系 | 社會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2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9-11-29~2019-12-13 |
資格條件 | (一)資格條件(須兼具以下各點) 1.國內外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社會學、社會福利、法律等相關科、系、所、組畢業。 2.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現敘或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或第七職等,無限制轉調情形,並具社會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任該職系或該職系職組之相關職系職務滿1年以上,如屬無職系職務者,須提供工作性質與應徵職系性質相近之證明。 3.應徵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能力 1.曾從事國內社會行政(福利)或法律等相關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為佳。 2.如係社會工作、社會學、社會福利等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且曾修習法律科、系、所、組之法律學分者尤佳。 3.具有公文撰稿、處理行政事務工作及電腦操作應用能力。 4.具工作服務熱忱、積極負責任事。 |
工作項目 | 協助監察委員辦理社會行政類及機動支援其他類型調查案件(含:電腦筆錄製作、國內外履勘訪視及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8年12月13日止。 (二)甄選日期及地點:暫定109年1月上旬在本院舉行(日期確定後另行通知)。 1.筆試:經審查資格符合者,由本院另行個別通知。 2.面試:筆試各科平均成績達50分以上者,由本院另行個別通知。 (三)報名方式: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檢具報名表(請至本院網站〈http://www.cy.gov.tw〉新聞與公告→徵才訊息,以A4紙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詳式)、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及符合應徵資格條件職務審定函影本(如屬無職系職務者,須提供工作性質與應徵職系性質相近之證明)、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外語能力相關證明文件等書面資料影本(請依序裝訂整齊),身心障礙者請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信封左下角註明:參加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調查員甄選,以掛號郵寄: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郵遞區號:10051,「監察院人事室許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甄選方式:依個人學、經歷及專長等採書面初審,經審查資格符合者,先行參加筆試,筆試各科平均成績達50分以上者,始得參加面試。面試前將擇時辦理中文聽打實測,實測結果列入面試評分參考資料。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及面試成績各占50%權重計算之,擇優錄取,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初審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筆試考科說明如下: 1.專業科目:問題解析(占筆試成績60%)。 2.國文科:論文及公文(占筆試成績40%。其中論文占該科目60%,公文占該科目40%)。 (五)經甄選錄取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程序。但服務機關未能依本院函商同意過調者,不予遴用。依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人員2名,並酌列備取名額1至4名。列候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六)經甄選進用之監察調查處調查員,其工作性質,係協助監察委員調查案件,辦公地點以本院為主。如有不適任監察調查業務之情事者,本院得調整為其他職務,並不支給監察調查人員專業加給。 (七)聯絡電話:(02)23413183分機686許小姐或分機897張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