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法制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10-20~2025-11-03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之考試及格。 二、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 三、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四、知悉金融法規與法制作業。 五、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合格或相當程度以上者為佳。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及無限制調任情事者。 七、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
工作項目 | 一、金融監理法令之整合、研議、會簽、審議及解釋。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子法之訂修、解釋。 三、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務之協助與督導。 四、訴願、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五、其他有關本會法務事項之辦理。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
聯絡E-Mail | incnes@fsc.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報名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置之「事求人」網頁,於本職缺下方點選「我要應徵」,並上傳公務員履歷表(含自傳)、最高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英檢證明影本(無則免附)、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最近1次銓審函(以上均掃描為PDF檔案)等資料。 二、報名人員將先行進行書面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通知。 三、本次職缺酌列候補名額,候補期間為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 四、如經錄取到職後,應依本會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規定,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辦理跨會局職務遷調。 五、聯絡電話:(02)8968-0786吳小姐。業務內容詢問:(02)8968-0871王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