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約僱人員(專案) |
職系 | 無 |
名額 | 擇優錄取儲備專案約僱人員若干名 |
性別 | 男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3-04-10~2023-04-21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二、須役畢。 三、品操良好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及第10款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下: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經依第1項第2款情事撤銷僱用者,應予追還任職期間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四、體格檢查: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標準,體格檢查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不含衛生所)」辦理,有關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體格檢查標準表」(檢查缺項者視同體檢不合格,不予僱用,其中痰吐片得以X光取代)。 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
工作項目 | 擔任男性收容人戒護勤務(含夜間勤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期間:公告之日起至112年4月21日止,相關表件至遲應於112年4月21日下午5時前寄達或親自送達(非以郵戳為憑)本所收發室(地址: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信封請註明「儲備專案約僱人員甄選」),逾期視同未報名。 (二)公告符合甄選資格人員名單:112年4月27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於本所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不另行電話通知或函復),依報名順序排列筆試及面試序號。 (三)甄選方式:面試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四)甄選日期及地點:112年5月2日(星期二)假本所2樓會議室舉行,筆試上午9時30分起(當日上午9時15分前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報到,不再另行通知或函復,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面試下午2時起(遲到10分鐘者,不得參加面試)。 (五)錄取公告:112年5月9日(星期二)上午10時前公告於本所網站電子公佈欄。 (六)報名手續: 1.報名書表:報名期限內自行至本所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http://www.sdb.moj.gov.tw)下載。 2.報名應繳附下列證明文件(表件請填寫完整,以及證件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必要時,本所得請求查驗正本。各證明文件應按次序排列,並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 (1)報名表1份(如有其他戒護經歷或訓練,請一併檢附)。 (2)最高學歷證件(畢業證書)影印本1份。 (3)男性請註明兵役狀況(役畢或免役),並請檢附兵役證明文件影本1份。 (4)體格檢查表1份請於錄取後報到時繳交,不合格者不予僱用,體檢需要時間,請自行斟酌時程辦理。 3.報名方式:請以掛號通訊或送本所收發室報名,信封註明參加儲備專案約僱人員甄選(郵遞區號231212,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逾期不予受理。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電話:02-86666432轉121司徒先生。 (七)錄取人員列入本所112年第四次儲備專案約僱人員名冊,儲備期限自錄取公告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由本所依得僱用約僱人員之情形,按錄取名次依序通知僱用。儲備人員未依規定期限報到者、期滿未獲僱用者或報到時已不具資格條件者(如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均喪失僱用資格。 (八)錄取人員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報酬;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有工作不力、違背規定、僱用原因消失等,應立即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九)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