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聘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5-14~2025-05-21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經濟、金融、商學、管理、資訊、法律等與本會業務相關大學科系畢業。 (二)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三)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Microsoft Word、Microsoft Excel、Microsoft PowerPoint)、電腦中文及英文輸入等操作能力。 二、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者,請勿應徵。 |
工作項目 | 一、本會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建議、研究發展及其協調聯繫事項。 二、國內外總體經濟金融情勢或金融教育等政策措施蒐集、研究、分析、協調聯繫及成果追蹤匯報等事項。 三、專案研議事項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
聯絡E-Mail | liyu@fsc.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請檢具履歷表(格式請自本會網站http://www.fsc.gov.tw /「便民服務」/「申請表單下載」/「本會徵才之空白履歷表」之約聘僱人員履歷表)、最高學歷證件(如係國外學歷證件,應檢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之影本)、經歷證明(如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需為全職工作,如無提供相關證明將不予採計)、證照與英檢證書(如有)等影本各1份及中文自傳(約1千字)(以上均掃瞄為PDF檔案),於114年5月21日下午5時前至本會機關徵才管理系統報名,網址:https://hr.fsc.gov.tw/HR/OutTable/UserRegister.jsp?id=MjExOA==。應徵人員資格符合者,本會將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則不予通知。 二、代理本會職員留職停薪期間業務,月酬標準以聘用6等280薪點支薪(約折合新臺幣38,948元),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前一日(115年6月3日)止,如代理原因消失,受聘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救濟)。另視成績得酌增候補名額至多2名,期間5個月,自甄試結果確定之日翌日起算。 三、經審查資格後,合則約談,錄用與否恕不退件,不合格或面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四、聯絡電話:02-89680089 柯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