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 官職等 | 328-424薪點(新臺幣4萬5,624元-5萬8,978元)。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薪。 |
| 職稱 | 聘用查察員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 有效期間 | 2026-01-15~2026-01-29 |
| 資格條件 | 需為大學勞工、社會、社會工作、法律、心 理、公共行政、人力資源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或曾修習勞工、社會、社會工作、法律、心理、公共行政、人 力資源或其他相關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 )課程達20學分以上(不得跨科系認定),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 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3.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 |
| 工作項目 | 1.受理並調查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評議、處分及後續行政救濟。 2. 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通報事宜。 3.協助雇主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4.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法律諮詢及扶助業務。 5.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諮詢及宣導業務。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
| 聯絡E-Mail | DL-00407@gov.taipei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意者需檢具本局甄選報名表(請至本局首頁http://bola.gov.taipei/最新消息下載)、學經歷證明文件、工作證明(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服務證明等)影本各一份,特定身分應徵者,如屬身心障礙工作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2.前項報名表(請務必使用本局提供格式,未使用者初審不合格)及相關證件請於115年1月29日前逕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收(請註記應徵就業安全科聘用查察員),以郵戳為憑,證件不齊不予採計;逾期恕不受理。 3.本職缺另提供線上應徵管道,請於本局官網下載報名表填妥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將前開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上傳至該系統,如未使用本局報名表視為初審不合格。 4.合格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及退件。 5.本職缺待遇328-424薪點(新臺幣4萬5,624元-5萬8,978元)。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另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及扣除勞、健保等費用。 6.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正取1名、備取2名,正取人員除本局另為通知進用日期外,應自進用通知送達次日起算30日(含例假日)內報到,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依序遞補,期間6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本案聯絡人:余小姐,電話:02-27208889分機7036。 7.僱⽤期間:自受聘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本聘用計畫經費由勞動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8.資格條件備註:(1)有社勞行政工作經驗者尤佳。(2)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情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