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 官職等 | |
| 職稱 | 檢察官助理(約用人員)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8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 有效期間 | 2025-12-10~2025-12-24 |
| 資格條件 | 一、依據: 依法務部114年10月1日法檢字第11404534880號函、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10月14日檢人字第11400190820號函辦理。 二、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公私立大學(含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系所、法政學系所、或其他與法律相關系所畢業。前述所稱「相關系所」,係指非法律系所及法政學系所畢業,但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即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等科目在12個學分以上者(任1科採計學分最多以6學分為限)。 (二)男女不拘,未具雙重國籍,未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者,且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指貪污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四)無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三、錄取名額 (一)依成績順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列為儲備人員候用名冊,遇有職缺依序通知僱用。甄試結果,本署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倘具前點消極資格情形者,即喪失儲備資格,不予進用;進用後始發現其於進用時有該情形者,應撤銷進用。錄取人員於本署再次舉辦檢察官助理甄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進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二)經榜示錄取人員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本署通知報到時無法即時到職者,應於通知到職日起3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保留儲備資格,逾期未報到以棄權論,並註銷錄取資格。保留儲備資格期限不得逾越前開候用期間規定。 |
| 工作項目 | 一、檢察官助理協助檢察官處理偵查、公訴、執行案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檢察官分析案件爭點、彙整相關事證資料、製作卷證分析報告及附表。 (二)協助檢察官分析法律問題及蒐集相關資料。 (三)協助檢察官校對書類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 (五)協助檢察官辦理資料庫之建置、資料輸入及比對。 (六)協助檢察官辦理刑事訴訟相關程序或依法令所定職務之業務。 (七)其他檢察官交辦事項。 二、本署其他交辦事項。 |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
| 聯絡E-Mail |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期間:114年12月10日(星期三)起至114年12月24日(星期三)17時30分止。 二、報名方式:採通訊(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署報名,以送達本署收件時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報名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收件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人事室。請於信封註明「報名114年第1次進用檢察官助理甄試」字樣。 四、簡章及繳交文件請至本署網站下載,網址如下:https://www.tyc.moj.gov.tw/ 五、報名方式聯絡電話:(03)2160123轉6013,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