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第7職等(警佐1階或警正4階至3階)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一般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8-07-25~2018-07-30 |
資格條件 | (一)具大學以上學歷(警察人員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警察人員應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乙)等警察人員考試)。 (三)經銓敘部審定薦任第7職等或警正3階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 (四)最近3年年終考績1年考列甲等、2年考列乙等以上。 (五)具備下列主要工作項目經驗者優先考量。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任用或陞遷情事。 |
工作項目 | (一)營建工程及後勤等相關事務之處理。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11698臺北市興隆路三段296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獎懲紀錄、經歷、自傳、日夜聯絡電話及手機號碼)、 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銓敘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相關職系任用資格佐證資料等相關資料影本,寄偵防分署人事室(11698臺北市興隆路三段296號)陳小姐收(02-22390026*363706),信封上註明「應徵秘書室科員職務」,收件截止日期為107年7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 (二)本分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未獲遴用者或未符合資格條件者,不再通知及退件(如需退回應徵資料者請檢附回郵信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