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徵求 三等書記官~2017-05-31

徵才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司法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職稱 三等書記官
職系 司法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正取1名,備取1名
性別 司法人員
工作地點 97-花蓮縣
有效期間 2017-04-30~2017-05-31
資格條件 (一)銓敘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書記官任用資格之一者:(1)經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2)經委任職法院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3)曾任委任法院書記官,經銓敘合格者。(4)曾任委任司法行政人員,經銓敘合格者(指在司法院或法務部辦理民刑事行政事項之司法人員)。(5)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者。(二)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工作項目 辦理公法上強制執行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花蓮市北濱街101號。
聯絡E-Mail hlyp@mail.moj.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採通訊報名或親送報名(本分署收發室),意者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詳填自傳後務必簽名)、身心障礙手冊、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最近之派令、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獎懲令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影本(所附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另註明上班時間聯絡電話、下班後聯絡電話,於106年5月31日前逕寄花蓮市北濱街101號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三等書記官職務」。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虛偽變造等情事者,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合者另行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合者不另通知,亦均不退件,檢送之應徵資料僅做本次使用,並於甄選結束後銷毀。洽詢電話(03)8348516轉240徐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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