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立實踐國民中學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職稱 | 事務組長 |
職系 | 綜合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7-11~2025-07-18 |
資格條件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無高普考、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 倘有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5款之情形,尚須符合臺北市政府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任用規定(詳本簡章附則)。 (四) 未曾受懲戒處分、行政處分,品性端正具服務熱誠,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做職務調整及職務輪調。 (五) 未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本校事前向各主管機關進行相關查驗)。 (六) 熟悉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並具採購專業人員證照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1.辦理營繕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招標事宜。 2.整修校舍建築、制訂場地租借辦法及停車場租借事宜。 3.各項設備與辦公用品採購管理事項 4.工友管理、消防設備、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 5.飲水安全、校園安全設備維護及各項校園維護性作業年度契約之簽訂。 6.本組年度經費預算及工作計劃之執行。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116003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7段67號。 |
聯絡E-Mail | 64000x@sjjh.tp.edu.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 本職缺採線上報名方式(恕不受理通訊郵寄資料),請於114年7月18日(星期五)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及個人資料校對網站,編輯及確認【我的簡歴】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供本校調閱。另請「Mydata」網頁,【求職】點選【簡要自述維護】輸入簡要自述並儲存。 (二) 非現職人員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信箱64000x@sjjh.tp.edu.tw辦理,信件主旨:○○○(姓名)報名事務組長甄選,寄件完成後請上班時間來電22362852-118與黃小姐聯繫確認資料是否送達,以免影響甄選權益。 (三) 請掃瞄上傳下列文件: ★上傳附件不含公務人員履歷表(系統會自行產製),僅限上傳公務人員履歷無法呈現的資料或證明文件。 ★上傳檔案限一份PDF檔,且檔案大小不可超過10M ,爰請將下述資料依序排列合併成一份PDF檔後上傳。 1.切結書。(如附徵選表件;報名表、個人自傳於Mydata簡要自述維護輸入得免上傳) 2.國民身份證正反面。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5.最近一次派令。 6.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 7.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8. 採購證書、身心障礙手冊、英語檢定合格證書等個人專長及相關服務經歷證明(無則免附)。 (四) 本職缺為預估缺,預計114年8月11日出缺,倘現職人員未離職,本校保有取消甄補之權利。 (五) 報名資料將先行審查,應考人資格及經歷符合本校需求者,以mail通知參加甄選(通知日期:114年7月19日);未符合者不另通知,亦不退件。聯絡電話:(02)2236-2852#118黃主任(人事室)/(02)2236-2852#150黃主任(總務處)。 (六)甄選方式:面試:學經歷簡介、儀容舉止、表達能力、工作理念、專業素養、服務熱忱、問題處理及一般行政工作經驗等,時間約15分鐘。(佔總成績100%)甄選日期: 114年7月21日(星期一),上午8時45分至人事室報到,9時00分舉行面試。 (七)錄取名單於114年7月21日(星期一)16點後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s://ww1.sjjh.tp.edu.tw/nss/p/index),正取人員應於114年7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時前到本校人事室報到,並俟商調暨報派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正取人員因故無法完成報到、商調及報派程序或棄權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八)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應負行政、民事或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抗辯權。 (九)凡具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文件始得報名。 (十)報名本職缺甄選者,須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查證,如於經查證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者註銷錄取資格。 (十一)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5款規定以:「各機關(構)學校進用府外公務人員,除考試分發外,具有下列各目情形,須報奉市長核定:1、相當簡任官等調任相當薦任官等職務。2、調任相當薦任官等職務,其(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另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6月2日北市教人字第1123047698號函以,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相當薦任官等職務,如擬進用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之公務人員,其公開甄選次數限制:須辦理2次以上公開甄選,均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可遴補。擬遴補人員資格限制:1.遴補人員近5年考績分數必須為79分以上,且不得有連續3年考列乙等以下情形。2.如擬遴補職缺須辦理採購業務,則擬遴補人員須具採購專業證照或具於公務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採購相關業務1年以上之經驗。 (十二)留職停薪之報名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三)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或隨時公布於本校網站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