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徵求 約用人員(觀護佐理員)~2025-06-12

徵才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稱 約用人員(觀護佐理員)
職系
名額 2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23-新北市
有效期間 2025-05-22~2025-06-12
資格條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公開甄選約用人員(觀護佐理員)資訊如下:

一、 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14年6月12日17時整止(截止日如因颱風或其它突發事故臨時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機關次上班日17時整止),以掛號郵寄或專人寄(送)達至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本署行政大樓一樓收發室),郵寄者以送達本署收發室日期為憑(非以投寄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相關甄選資格及應備文件請參閱附檔並自行下載填寫後依限送(寄)至本署。
二、 如本次應徵或錄取不足額,公告日期遞延兩週,直至錄取額滿為止。
三、 錄取名額:本次預計錄取(正取)2名,擇優備取儲備人員數名。
四、 如有疑問請電洽承辦人(02-22622076分機6212 田觀護人)

報考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心理、輔導、社會、社工、教育、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為佳),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 性別不拘,年滿18歲(含)以上,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 具汽車或機車駕照,自備汽(機)車。
(四) 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且繪圖軟體(photoshop、photoimpact等)圖片編輯、文圖美編能力尤佳。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惟有關約用人員之國籍資格條件,應於符合國籍法第20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下,由用人機關本權責審認訂定。
(六)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迴避之情事。
(七)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簡章索取下載:
請逕於本署網站https://www.pcc.moj.gov.tw/(首頁/公布欄/電子公布欄)自行下載列印。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行政業務。
(二) 辦理義務勞務行政業務。
(三) 本署觀護人室交辦之業務。
工作地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本署第二辦公室(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56號) 及須配合訪查本署轄區內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
聯絡E-Mail walipen0331@mail.moj.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六) 本署聯絡人:觀護人室田觀護人,聯絡電話(02)22622076分機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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