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聘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6-04~2025-06-11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二)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者,請勿應徵。 |
工作項目 | 一、本會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建議、研究發展及其協調聯繫事項。 二、專案研議事項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
聯絡E-Mail | liyu@fsc.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採線上報名,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置之「事求人」網頁,於本職缺下方點選「我要應徵」,並上傳公務員履歷表(含自傳)、最高學歷證件(如係國外學歷證件,應檢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之影本)、經歷證明(如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需為全職工作,如無提供相關證明將不予採計)、證照與英檢證書(如有)等資料(以上均掃瞄為PDF檔案)。 二、代理本會職員留職停薪期間業務,月酬標準以聘用6等280薪點支薪(約折合新臺幣38,948元),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前一日(115年6月3日)止,如代理原因消失,受聘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救濟)。 三、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通知。 四、本次職缺酌列候補名額,候補期間為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 五、聯絡電話:02-89680085 粘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