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約僱人員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有效期間 | 2016-04-20~2016-04-25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3.熟諳電腦文書處理。 4.具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工作資歷者優先。 |
工作項目 | 辦理交通違規裁罰申訴及行政管理等業務。 |
工作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曾任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工作證明影本,於105年4月25日前(一律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人事室收(地址:42041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聯絡電話:04-25152535#711陳小姐)。 2.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 3.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請檢附回郵信封) 4.本次公開徵才,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至2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僱用期間報酬:每月支給報酬約新台幣33,908元,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等自付部分費用。 6.本職務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05年12月12日或原留職停薪人員因故提前復職之前1日止,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