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簡任第10職等 |
職稱 | 主任秘書 |
職系 | ㄧ般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6-01-19~2016-02-01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交通相關科系畢業。 二、具簡任任用資格及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交通機關簡任第10職等職務2年以上。 (二)現任或曾任交通機關薦任第9職等主管職務3年以上。 四、未有限制調任情事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一、綜核本局文稿。 二、協助處理本局全盤業務以及與市政府各局處間之協調聯繫。 三、出席或主持會議。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西北區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ㄧ、甄試方式 1、初審符合資格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 2、面試重點為評估候選人之發展潛能、邏輯思考、問題分析、業務規劃、溝通表達、團隊管理及績效管理能力,以及未來發展潛能。 二、採通訊報名,請檢附下列資料(均請以A4格式直式橫書依序裝訂): 1.個人簡歷表、工作計畫表及工作成效表(請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www.dot.gov.taipei) 2.考試及格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3.畢業證書 4.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簡任任用資格證明文件 5.近3年考績、敘獎、訓練 6.相關英語能力及曾參加管理人員培訓課程之合格證明文件 三、欲報名徵選者應於105年2月1日前送達【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北區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務請註明應徵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主任秘書)。 四、經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者不另通知,資料恕不退還,使用完畢後由本局統一銷毀。經本局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應徵。又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予寄還。 五、本職缺得視業務需要擇優增列候補人員 1 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六、如有疑義,請與交通局人事室朱股長聯繫(請撥:02-27256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