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警察人員 |
官職等 | 警佐1階至警正3階;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警察官或消防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警察人員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6-09-19~2016-09-23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消防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者。 (二)中央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三)具警察官科員或消防行政職系科員任用資格者。 (四)具消防工作經驗。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情事及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之情事。 |
工作項目 | (一)災害搶救、火災預防等救災救護消防工作。(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5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各1份: 1.公務人員完整履歷表(含任職年月、考績、獎懲及訓練進修資料,請自行檢視確認資料正確無誤,每筆曾任經歷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並請「親自簽名」) 2.現職派令影本 3.現職最近之銓敘審定函影本 4.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5.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6.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7.其他有關證件(如英檢證書、專業證照)等影印本各一份(以上證件請用A4雙面影印,並註記「影本與正本無訛」及「本人親自簽章」後,按順序裝訂成冊),請載明個人日間之聯絡電話、手機、詳細通訊地址,信封註明【應徵警察官或消防行政科員職務】。 (二)注意事項: 1.初審符合者本局將擇優通知面談,初審若未符合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如未獲通知面試之應徵者若需返還書面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2.本項甄選由本局就應徵人員中擇優任用,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經錄取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相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事宜。 3.獲錄取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請備妥文件郵寄: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5號7樓 人事室鄧小姐收(聯絡電話:02-89519119分機8313),收件截止日為105年9月23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