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技工 |
官職等 | |
職稱 | 技工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2 |
性別 | 技工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7-02-16~2017-03-16 |
資格條件 | 中央機關、學校現職非超額工友(含技工及駕駛),且經機關同意移撥人員尤佳。 |
工作項目 | 一般工友事務(含公文遞送、環境區域清潔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本總隊內勤單位(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24號)及各外勤機構(高雄市各港區中隊,包含小港區、前鎮區、鼓山區、旗津區等行政區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甄選所需文件:(一)報名表。(二)機關移撥同意書正本各1份(機關同意書可免)。(三)履歷表2份(表件請來電索取)。(四)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1份。(五)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片。(六)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七)學歷證件影本(個人表件請自備)。 二、有意移撥本總隊服務者,請於106年3月5日上班日17時前備妥上開相關表件,以郵寄或親送本總隊秘書室(書面審查合格者,本總隊將另行通知面試)。 三、獲本總隊進用人員,由雙方機關依規定辦理移撥程序,並依本總隊通知日期到職任用;資格未符者或未獲進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凡以工友身分錄取者,以工友錄用,特此敘明。 四、本總隊承辦人:科員周順發、連絡電話 :07-5610800;E-MAIL:p207@mail.khpd.gov.tw 五、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月16日函釋略以,有關中央各級機關、學校工友移撥甄選作業,不得要求移撥者應檢具其服務機關同意移撥文件,作為審核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