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七等328薪點折合新臺幣 39,720 元 |
職稱 | 約聘人員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聘用人員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6-07-06~2016-07-13 |
資格條件 | 1.需為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畢業(如相關科系一覽表),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2.具汽車駕照。 3.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 4.具公文撰寫能力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1.辦理轄內申訴檢查、專案檢查及一般檢查,其檢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 2.檢查後續配合事項,例如:處分、訴願答辯、登錄與統計檢查結果及提出報告。 3.逐案填寫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並視需要製作談話紀錄。 4.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高雄市新興區七賢1路386號7-12F)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手續: 備齊應徵人員簡歷表、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外學歷須經教育部認可)及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工作經歷(須載明工作起迄時間)證明文件影本,於105年7月13日前,郵寄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李炫昌先生收」(地址:800高雄市新興區七賢1路386號7-12F),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聘勞檢員」。 證件不齊或逾期報名者均不予受理。 二、書面審查合格者,將擇優另期通知面試,其餘人員不另行通知。報名資料原則不予發還,如有返還書面資料之需要者,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三、本案聯絡人及電話:李炫昌 07-2354861分機213。 四、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106年是否繼續僱用,須視105年考核結果與106年預算經費來源情形決定。 五、本職缺為本局派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人員。本次甄選正取名額1人,並擇優備取人員4人,備取人員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六、應徵人員簡歷表及相關科系一覽表,請至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http://www.tainan.gov.tw/labor/)活動訊息區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