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鹽埕區公所 徵求 辦事員~2014-04-28

徵才機關 高雄市鹽埕區公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3至第5職等
職稱 辦事員
職系 一般民政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一般人員
工作地點 82-高雄市
有效期間 2014-04-23~2014-04-28
資格條件 一、專科以上畢業具有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一般民政職系(或同職組職系)任用資格,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熟諳電腦文書處理操作。
工作項目 辦理本所秘書室相關業務。
工作地址 高雄市鹽埕區公所(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6號9樓)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報名方式:
一、於徵才期間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非簡式)(每筆曾任經歷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請自行檢視確認資料正確無誤並親自簽名)、現職派令、現職銓敘審定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最近5年【98至102年】考績通知書(以上證件影本請用A4紙張格式影印,註記影本與正本無訛並經本人親自簽名蓋章後,按順序裝訂成冊)。
二、如通過英語檢定考試或其他英語考試者或有其他特殊事蹟者請檢附佐證資料影本。
三、採親自報名或限時掛號郵寄至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六號九樓人事室收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職缺編號、日間聯絡電話(恕不受理傳真報名,報名截止日以郵戳為憑)。
備註:
一、經甄選錄取人員如係府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
二、報名參加甄選,提本所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事宜,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未獲錄取者亦不另通知及退件;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增列候補名額1員,並以遞補本次甄選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本項甄審由本所就應徵人員中擇優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人事室黃主任 電話:07-521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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