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駕駛 |
官職等 | |
職稱 | 駕駛員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駕駛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7-01-13~2017-02-08 |
資格條件 | 1.須為中央各機關學校現職之駕駛(含工友、技工),且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移撥者。 2.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與嗜好。 3.身體健康(錄取後須檢附公立醫院(所)體格檢查表)。 4.具有職業小客車(含)以上駕駛執照及經驗者。 |
工作項目 | 公務車駕駛及一般事務性庶務工作(含公文傳遞、支援影印及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台北市紹興北街31巷37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應檢附證件(以A4紙張格式並依序裝訂): 1.工友履歷表正本1份(應貼妥2吋半身照片)。2.原機關同意移撥書1份。3.最近3年考成通知書影本各1份。4. 最高學歷證明文件、職業駕駛執照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二)注意事項: 1.有意願移撥至本處服務者,請於106年2月8日17時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備妥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本處(郵寄地址:100台北市紹興北街31巷37號),信封上請註明「參加駕駛甄選」字樣。 2.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通知面試甄選,經甄選錄取人員,由雙方機關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預計106年3月13日開缺),錄取人員依本處通知到職任用,另視甄選結果酌增1名後補名額,候補期間3個月,不論錄取與否,皆不退還報名文件。 3. 承辦人及電話:本處總務科廖科長 電話:(02)23956955分機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