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
職稱 | 辦事員 |
職系 | 交通行政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16-11-14~2016-11-21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者。 三、具「交通行政」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若未取得調任任用職系資格者,請先取得銓敘部職系專長認定函)。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及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交通事件裁決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請於信封註明應徵「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辦事員」及白天聯絡電話或行動電話,並於105年11月21日前,將下列資料影本寄(送)達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吳小姐收(聯絡電話:03-3777300轉1901):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詳列各項經歷銓審、考績及獎懲、訓練進修及自傳等資料)。2.考試及格證書。3.最高學歷證件。4.歷任職務派令與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未達5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6.最近5年獎懲令。7.語言能力檢定證明(無則免附)。 二、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若欲寄還履歷資料者,請附足額回郵信封俾便寄回。 三、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本次徵才正取1名、並得候補2名,以依序遞補本次公開甄選職缺,或本處其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