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徵求 辦事員~2016-11-21

徵才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職稱 辦事員
職系 交通行政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一般人員
工作地點 33-桃園市
有效期間 2016-11-14~2016-11-21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者。
三、具「交通行政」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若未取得調任任用職系資格者,請先取得銓敘部職系專長認定函)。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及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辦理交通事件裁決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請於信封註明應徵「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辦事員」及白天聯絡電話或行動電話,並於105年11月21日前,將下列資料影本寄(送)達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吳小姐收(聯絡電話:03-3777300轉1901):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詳列各項經歷銓審、考績及獎懲、訓練進修及自傳等資料)。2.考試及格證書。3.最高學歷證件。4.歷任職務派令與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未達5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6.最近5年獎懲令。7.語言能力檢定證明(無則免附)。
二、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若欲寄還履歷資料者,請附足額回郵信封俾便寄回。
三、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本次徵才正取1名、並得候補2名,以依序遞補本次公開甄選職缺,或本處其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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