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環境檢驗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正取1名、備取1名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15-11-11~2015-11-20 |
資格條件 | 一、高考或地方特考公務人員三等考試及格或相當考試及格,具可調任環境檢驗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之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公務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特考特用等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三、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具碩士以上學歷者為佳。 四、具英檢證明文件者尤佳。 五、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
工作項目 | 辦理環境檢驗業務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11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並有意願者,請於104年11月 20 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暨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英檢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以「掛號」郵寄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事室收,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環境檢驗技士」職缺,逾期不予受理,如經審查通過後參加面試。〈本職缺正取1名,得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如未獲遞補通知時即註銷資格,若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聯絡電話:03-3366593黃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