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高雄市政府秘書處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職稱 | 消費者保護官 |
職系 | 消費者保護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4-07-24~2014-07-31 |
資格條件 | 1、符合行政院訂頒「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2條有關消費者保護官遴用規定,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1、消費爭議法令諮詢。 2、消費爭議申訴協商。 3、消費安全及公平事件查核。 4、消費者訓練及宣導。 5、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方式:1、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貼妥最近2吋照片,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並請務必註明日間可聯絡電話及個人電子郵件帳號)、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各1份。2、以上資料請以A4規格紙張影印,每頁須本人簽註與正本無訛並簽名或蓋章,連同「擬任人員具結書」1份(請於本處徵才公告網頁下載使用),於徵才期間內以掛號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4樓「高雄市政府秘書處人事室」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職務」。報名截止日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其他:1、逾期或資料不全不予受理,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上回郵信封。2、資歷審查合格者由本處擇期通知面試。聯絡人:楊燕桃;電話:(07)3373039 備註:經甄選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始行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