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本處第12職等 |
職稱 | 專門委員 |
職系 | 經建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6-05-05~2016-05-18 |
資格條件 | 一、任職資格,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處或工程總隊現職人員高等考試、委任升薦任考試(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或相當特種考試之經建行政職組各類科考試及格。 (二)本處或工程總隊現職人員前開考試類科應考資格之專科以上學校所系科組畢業。 (三)本處或工程總隊現職人員曾任前開類科職系或曾任類科職系得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予以調任者,檢具證明文件經本處認定者。 (四)本處或工程總隊現職人員曾任與本職務工作性質相近之工作,在本處或所屬機關(構)連續任職2年以上,最近2年年終考核列甲等,由現職單位主管證明知能足以勝任,並經本處認定者。 (五)本處或工程總隊現職人員曾修習前開考試類科或所系科組之專業科目20學分以上或最近5年在政府機關主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立教育訓練機構或財團法人主辦之教育訓練機構,接受與調任職務專長相近之教育訓練,專業課程達360小時以上結業成績及格,檢具證明文件經本處認定者。 (六)前項人員於本處或所屬機關(構)任職滿3年,最近3年年終考核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已達上開修習學分數或參與訓練時數二分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處認定具調任資格者。 二、其他資格條件: (一)本處及所屬工程總隊現職職員。 (二)為該職務之次一序列及再次一序列職務人員。 (三)依本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已取得升任第12職等之資格者(亦即任第11職等職務滿3年,連續3年年終考核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且支第11職等10級)。 (四)未具本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及第1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工作項目 | 一、本處重要經建措施計畫之研議。 二、自來水管理規章及附屬事業章程之研議。 三、重要業務之協調、文稿審核及出席會議。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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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遴選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至本處網站首頁(http://www.water.gov.taipei/)「最新消息」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