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3職等至委任5職等 |
職稱 | 辦事員 |
職系 | ㄧ般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名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35-苗栗縣 |
有效期間 | 2016-03-22~2016-03-31 |
資格條件 | 1.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具有一般行政職系委任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任用資格之人員。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3.未有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苗栗縣通霄鎮公共設施管理所一般行政業務 |
工作地址 | 357苗栗縣通霄鎮通東里中正路8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ㄧ、苗栗縣通霄鎮公所人事室李小姐收,聯絡電話:(037)752104。(105年3月31日下班前寄達本所符合資格且有意任職者請檢具以下資料郵寄357苗栗縣通霄鎮中正路8號人事室以郵戳為憑,信封請註明應徵職稱):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詳列各項經歷銓審、考績及獎懲、訓練進修及自傳等資料,請使用自然人憑證至ecpa人事服務網下載)。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3.考試及格證書影本。4.現職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獎懲令影本。6.經英文檢定通過者請附及格證書影本。二、若資料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由當事人負責一切後果 。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甄選,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經錄取者,由本所通知當事人,並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手續。三、本項甄選由本所就應徵人員中擇優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本所並得視甄選情形增列候補人員,於有適當職務出缺時考量進用,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