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電子工程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5-07-13~2015-07-24 |
資格條件 | (一)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人員具電子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且未受轉調限制(含自願降調人員,惟不包含現職具警察官身分或離職警察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者及無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員懲戒法不得陞任情事,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三)若有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至第15條移送懲戒者,請於履歷表首頁右上角敘明,若註記不實而影響陞遷作業或當事人權益者,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如經錄取陞任者,本總隊得撤銷其錄取資格。 |
工作項目 | (一)通訊及電力系統維修。(二)辦理警用無線電使用及管理維護事宜。(三)一般行政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高雄市路竹區路科五路25號3樓 |
聯絡E-Mail | i040@mail.spsh.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於104年7月24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寄至23510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123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人事室收,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電子工程職系『技士』。(二)請檢具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詳細填寫完整(含自傳)並黏貼照片親自簽名及註明日夜間聯絡電話】2.考試及格證書3.最高學歷證明4.現職派令5.現職銓審函(若非現行電子工程職系職務者,請另行檢附電子工程職系銓審函或得轉任電子工程職系資格之銓敘部審定函)6.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但不足5年者以實際考績為凖)及其他與工作有關證照等證件影本(以上資料請以A4格式製訂,資料如有不實或舛漏,後果自行負責)7.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請來電索取格式)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經甄選錄取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程序。但服務機關未能依本總隊函商同意過調者,不予遴用,本案除按職缺擇優錄取正取人員外,並酌列備取名額,其名額不逾職缺數2倍,列候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不合格或未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如需退還應徵資料者請另檢附足資回郵掛號信封)(五)聯絡電話:02-29421701轉2602陳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