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三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 |
職稱 | 辦事員 |
職系 | 經建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5-02-17~2015-02-28 |
資格條件 | 1 具委任第三職等以上經建行政職系(或同職組)合格實授任用資格。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特考特用限制調任者。 |
工作項目 | 1.經建行政業務。 2.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永安路32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並請粘貼照片於履歷表內與註明上班時間聯絡電話)、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明文件、現職派令、現職銓敘審定函、最近5年獎懲令、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以上證件均影本,本人應簽註“與正本無訛”並簽名或蓋章),依序排列裝訂整齊後,於徵才期間郵寄(郵戳為憑)「高雄市永安區永安路32號高雄市永安區公所人事管理員收」,不合者恕不退件。2.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經建行政辦事員」職務,及日間連絡電話。 備 註:1.經甄選錄取人員如係府外人員,仍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2.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初審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所有應徵資料恕不退還。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增列候補名額1名,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聯絡電話: 07-6914413*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