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約僱人員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有效期間 | 2016-11-25~2016-12-02 |
資格條件 | 1.大學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中文翻譯及國外學歷查驗證明)。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3.熟諳電腦文書處理。4.具有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工作資歷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辦理違規案件有關民眾申訴及陳述案件之查證、回覆,業務各類報表分析、統計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報名方式: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曾任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工作證明影本(無則免附),於105年12月2日前(一律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人事室收(地址:42041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聯絡電話:04-25152535#711陳小姐),逾期不予受理。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應徵申訴課職務代理人職缺」。2.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3.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請檢附回郵信封)4.本次公開徵才,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至2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僱用期間報酬:每月支給報酬約新台幣33,908元,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等自付部分費用。6.本職務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或原留職停薪人員因故提前復職之前1日止,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