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
職稱 | 辦事員 |
職系 | 交通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有效期間 | 2015-12-03~2015-12-07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交通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 3.無限制調任情事者。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1.移送強制執行作業。2.行政執行處公文函報聯繫事項。3.辦理查封、鑑價及登報作業。4.辦理案件陳報結案作業。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方式: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照片)、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最高學歷證書影本、現職派令影本、最近或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影本、最近五年內考績通知書影本等文件,於104年12月7日前(一律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人事室收(地址:42041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聯絡電話:04-25152535#711陳小姐),逾期不予受理。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應徵交通行政職系辦事員」。 (二)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通知 (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 。 (三)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及退件 (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請檢附回郵信封) 。 (四)本次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至2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