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職稱 | 書記 |
職系 | 一般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72-臺南市 |
有效期間 | 2016-01-07~2016-01-10 |
資格條件 | 一、現任各行政機關書記或相當職務,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符合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含自願降調,均不含各警察機關、學校之現職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一者。 |
工作項目 | 一般行政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華宗路294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檢具檢件:(一)簡歷表(請至臺南市政府網站「市府徵才公告」下載http://www.tainan.gov.tw/tainan/job_t2.asp)(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三)考試及格證書(四)現職派令(五)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一次)(六)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影本各1份(請統一使用A4紙張格式,並於該影本文件正面右下方親自簽名蓋章) 二、意者請於105年1月10日前備齊上述資料,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73049 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3號)人事室杜小姐收,並於信封右上角註明「應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一般行政職系書記職缺」。 三、所附證明文件資料如有缺件或無法辨識者,逕予撤銷報名資格;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將擇優通知面談,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