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
職稱 | 社會工作師 |
職系 | 社會工作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16-11-10~2016-11-18 |
資格條件 | 1.具社會工作職系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法定任用資格並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2.具電腦操作能力及溝通協調能力者。 3.對社會工作業務具高度熱忱者,有經驗尤佳。 4. 105 年 11 月 18 日前無限制調任情事者。(註:自核准之翌日起第7日) |
工作項目 | 1.辦理老人福利工作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4樓(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請檢具下列證件(以A4紙張依序裝訂),於 105 年 11 月 18 日前親送或寄達「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人事室」或親送至本室(聯絡電話:03-3322101轉6408,辛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之職務(社會工作職系社會工作師),逾期不予受理。(一)公務人員履歷表(須填寫簡要自傳及註明日、夜間聯絡電話)(二)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四)現職派令影本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五)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影本。(六)如獲英語檢定通過者,並請檢附及格證書影本。 二、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審,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 三、除正取1名外,另得增列候補2名,並以遞補同職務列等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若未獲通知面試及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