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徵求 佐理員~2016-01-20

徵才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職稱 佐理員
職系 司法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一般人員
工作地點 20-基隆市
有效期間 2016-01-11~2016-01-20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部審定司法行政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2職等以上,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符合委任書記官任用資格者(請參照附錄法規規定)。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所定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及無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協助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處理一般調查保護行政工作。
二、協助辦理少年輔導與現職教育課程及活動。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辦公地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基隆市東信路176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公開甄選佐理員簡章
一、甄選職稱、職系及辦公地點:
(一)職稱:佐理員(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二)職系:司法行政。
(三)辦公地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基隆市東信路176號)。
二、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部審定司法行政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2職等以上,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符合委任書記官任用資格者(請參照附錄法規規定)。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所定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及無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三、錄取名額:視甄試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候補2名。
※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但甄選結果,本院認無
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四、甄選方式:
(一)電腦中文輸入測驗:採看打方式,測驗2次,試畢當場列印成績,取最高者為計分成績,打字速度未達40字者,不得參加口試,以注音(含新注音)、倉頡(含新倉頡)、無蝦米、自然、大易、追音、簡易(速成)、行列為限,由應考人於報名時先行選定,打字成績作為口試成績參考。
(二)口試:成績100分。就應考人專業知識、儀態、精神、表達能力等項目綜合評分。
五、報名應繳證件(資格不符及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如有短漏,不予受理,請以A4紙張影印):
(一) 報名表1份(請自行列印填妥、簽章並貼妥照片)。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1份(請貼妥照片並簽章)。
(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1份。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如非法律科、系畢業,請提出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等科目12個相關學分以上證明)
(五)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影本。
(六)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各1份。
(七)最近5年獎懲令影本各1份。
(八)現職派令影本1份。
(九)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正反面影印於同一面)。
(十)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1份(正反面影印於同一面)。
六、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方式:自公告日起至105年 1 月 20日(星期三)止,備妥第五點所列文件,採通訊方式報名,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或應繳驗文件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請郵寄201基隆市東信路176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應徵佐理員』字樣。聯絡電話:(02)24652171分機1823丁小姐。
(三)簡章備索:請自司法院徵人啟事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
)或本院網站(http://kld.judicial.gov.tw)下載列印。
七、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5年1月27日(星期三)
(二)時間:上午9時
(三)地點:聽打測驗在本院九樓電腦教室;口試地點在本院七樓會議室。
(四)報名資格合格者名單,本院將公告司法院及本院網站,逾時未參加甄
試者,視同放棄。屆時請持身分證正本,始得參加甄試。
八、錄取公告
(一)本次甄選結果,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之徵人啟事,網址如下:
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本院網址:http://kld.judicial.gov.tw/
(二) 錄取人員若未能配合本院用人期限調任者,即喪失錄取資格,並以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九、附錄法規:
(一)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委任書記官之資格)
委任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委任職法院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
三、曾任委任法院書記官,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委任司法行政人員,經銓敘合格者。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
業,並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其他與法律相關科、系之意義)
本條例稱其他與法律相關科、系,指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學,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在十二個學分以上科、系或其研究所而言。
(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主要法律科目之意義)
本條例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等科目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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