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職稱 | 佐理員 |
職系 | 司法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20-基隆市 |
有效期間 | 2016-01-11~2016-01-20 |
資格條件 | (一)經銓敘部審定司法行政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2職等以上,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符合委任書記官任用資格者(請參照附錄法規規定)。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所定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及無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一、協助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處理一般調查保護行政工作。 二、協助辦理少年輔導與現職教育課程及活動。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辦公地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基隆市東信路176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公開甄選佐理員簡章 一、甄選職稱、職系及辦公地點: (一)職稱:佐理員(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二)職系:司法行政。 (三)辦公地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基隆市東信路176號)。 二、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部審定司法行政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2職等以上,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符合委任書記官任用資格者(請參照附錄法規規定)。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所定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及無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三、錄取名額:視甄試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候補2名。 ※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但甄選結果,本院認無 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四、甄選方式: (一)電腦中文輸入測驗:採看打方式,測驗2次,試畢當場列印成績,取最高者為計分成績,打字速度未達40字者,不得參加口試,以注音(含新注音)、倉頡(含新倉頡)、無蝦米、自然、大易、追音、簡易(速成)、行列為限,由應考人於報名時先行選定,打字成績作為口試成績參考。 (二)口試:成績100分。就應考人專業知識、儀態、精神、表達能力等項目綜合評分。 五、報名應繳證件(資格不符及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如有短漏,不予受理,請以A4紙張影印): (一) 報名表1份(請自行列印填妥、簽章並貼妥照片)。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1份(請貼妥照片並簽章)。 (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1份。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如非法律科、系畢業,請提出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等科目12個相關學分以上證明) (五)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影本。 (六)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各1份。 (七)最近5年獎懲令影本各1份。 (八)現職派令影本1份。 (九)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正反面影印於同一面)。 (十)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1份(正反面影印於同一面)。 六、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方式:自公告日起至105年 1 月 20日(星期三)止,備妥第五點所列文件,採通訊方式報名,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或應繳驗文件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請郵寄201基隆市東信路176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應徵佐理員』字樣。聯絡電話:(02)24652171分機1823丁小姐。 (三)簡章備索:請自司法院徵人啟事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 )或本院網站(http://kld.judicial.gov.tw)下載列印。 七、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5年1月27日(星期三) (二)時間:上午9時 (三)地點:聽打測驗在本院九樓電腦教室;口試地點在本院七樓會議室。 (四)報名資格合格者名單,本院將公告司法院及本院網站,逾時未參加甄 試者,視同放棄。屆時請持身分證正本,始得參加甄試。 八、錄取公告 (一)本次甄選結果,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之徵人啟事,網址如下: 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本院網址:http://kld.judicial.gov.tw/ (二) 錄取人員若未能配合本院用人期限調任者,即喪失錄取資格,並以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九、附錄法規: (一)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委任書記官之資格) 委任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委任職法院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 三、曾任委任法院書記官,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委任司法行政人員,經銓敘合格者。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 業,並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其他與法律相關科、系之意義) 本條例稱其他與法律相關科、系,指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學,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在十二個學分以上科、系或其研究所而言。 (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主要法律科目之意義) 本條例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等科目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