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警察人員 |
官職等 | 警佐三階至警佐一階 |
職稱 | 消防隊員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2 |
性別 | 警察人員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5-06-08~2015-06-12 |
資格條件 | 一、積極條件: (一)參加各消防機關定期請調作業獲列推薦名單者。 (二)服務年資(以104年4月30日為基準日)5年以上。 (三)最近5年考績2年甲等以上者。 (四)個人資績分數(以104年4月30日為基準日)依「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評列順序一覽表」所訂評分標準積分達26分以上者。 (五)經服務機關核定符合「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第10點第2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述(二)、(三)、(四)款之限制。 (六)具EMT2訓練合格持有證照者。 (七)具救生員(或潛水員)訓練合格持有證照者。 二、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 (一)最近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3年考績列乙等者。 (二)最近5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最近5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者。 (四)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 (五)最近5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者。 |
工作項目 | 災害搶救及其他有關火災搶救等工作。 |
工作地址 | 一、高雄市(高雄港區) 二、臺南市(安平港區)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符合上述資格者請於104年6月16日前將資格條件所述之資歷證件以A4紙張影印,逕送高雄港務消防隊人事室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資料請寄:高雄市鼓山區臨海新路25號高雄港務消防隊人事室收,電話:(07)5622601轉660或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