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約僱人員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有效期間 | 2016-11-22~2016-11-28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上或一年以上之經驗者。3.具電腦操作(Windows office)及網際網路基本操作能力,且工作認真負責,能吃苦耐勞。 |
工作項目 | 協助辦理本分局人事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中市和平區東關路3段154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人事室助理員職務代理人甄選簡章 一、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職稱:約僱人員(人事室助理員職務出缺職務代理人)。 三、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1個月內。 四、僱用期間:自民國105年12月到職日起至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分發人員報到前1日止。另僱用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五、工作地點: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42441臺中市和平區東關路3段154號) 六、報酬: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偏遠地區第一級)約僱四等250薪點計酬給付(約月薪32,775元);另須自付勞健保及離職儲金自付部分。 七、公告及報名時間: (一)公告:自105年11月22日(星期二)起至105年11月28日(星期一)止,公告於本分局網站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二)簡章、報名表及簡要自傳:請於上列網站下載,一律以A4紙張填寫列印即可。 八、資格條件: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上或一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具電腦操作(Windows office)及網際網路基本操作能力,且工作認真負責,能吃苦耐勞。 九、工作項目:協助辦理本分局人事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十、應徵及聯絡方式: (一) 請於11月28日前檢具報名表、簡要自傳(請至本分局網站下載)、身分證正反面、畢業證書、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等影本各1份(A4規格),以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分局人事室(42441臺中市和平區東關路3段154號)收件【信 封請註明「應徵人事室助理員職務代理人」】,逾期不予受理。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時,請檢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如未附回郵信封者,視同不需退還證件。 (二)聯絡方式:人事室04-25941309或饒主任0919-678680。 十一、面談時間及地點: (一)資格符合者另以電話及簡訊通知到分局面談的時間及地點(請務必於應徵資料 中註明白天聯絡電話,以便通知參與面試)。 (二)若資格不符或未獲遴選面試者恕不另行通知。 十二、甄選結果:甄選錄取人員,個別通知,並公告於本分局網站。 十三、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