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法務部廉政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政風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政風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2 |
性別 | 政風人員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54-南投縣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6-09-08~2016-09-15 |
資格條件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3、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或相當第六職等職務以上。 4、具有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1)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1年以上。 (2)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2年以上。 (3)曾任警察官2年以上。 以上服務年資均計算至105年8月31日止。 5、最近2年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但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僅有1年考績者,須考績列甲等。 6、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等情事。 7、具廉政職系任用資格,且至報名截止日無特考不得轉調之情事。 8、為利專業知識與經驗能充分傳承及交流,甄選錄取並經任用之人員,將視實際業務需要,依相關職務(期)輪調規定,轉調政風機構職務。 |
工作項目 | 1、辦理所轄各地區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調查、蒐證等相關事項。 2、辦理所轄肅貪相關業務之研擬、分析及研究等事項。 3、肅貪執行案件之策劃、審核、協調、聯繫及其他事項。 4、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工作地點為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臺北市松山區松江路318號8樓)、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臺北市松山區松江路318號3樓)、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11號)、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00號14-15樓),依實際出缺地點而定。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錄取與分發方式: 1、本次甄選除書面審查外,另擇期採筆試及面試分階段辦理,筆試成績錄取標準由本署甄選審查小組決議,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面試。甄選總成績依筆試成績﹝刑法(含貪污治罪條例)與刑事訴訟法2科,占50%﹞及面試成績(占50%)合計總分高低定甄選總成績(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高者優先,依次為刑法),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2、前揭甄選總成績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提請甄審後,再行報請本部部長圈定錄取人員。合計錄取人員總數為正取2名、並視成績酌增候補4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前揭正取及候補名額得視成績及機關需求為不足額錄取。 3、邀集錄取人員(含正取及候補)辦理公開選缺,並依錄取順序作為選填職缺順序。 檢附證件及聯絡方式: 1、意者請檢附: (1)報名表。 (2)「最新」及「完整」之公務人員履歷表(請向現職機關人事單位列印至報名日之「最新」及「完整」履歷表,內含任公職以來之經歷、銓審、獎懲及考績等資料)。履歷表之「簡要自述」免填。又報名人員倘不克向現職機關人事單位列印履歷表者,亦得以自然人憑證登入人事服務網【http://ecpa.cpa.gov.tw】,於「我的專區」之「個人資料查詢」區列印之履歷表,惟資料內容仍請確認為「最新」及「完整」。 (3)履歷表附表─請依本署規定之格式撰寫自傳。 (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以上及格證書影本。 (5)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6)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7)最近2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但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僅有1年考績者,得僅提供1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2、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科員」,於105年9月15日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法務部廉政署綜合規劃組收」,報名資料請以迴紋針或長尾夾於左上角固定,切勿釘書針等方式裝訂,俾利審查。 3、報名人員所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4、書面審查合格人員,應依公告之日期、地點參加筆試。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 5、如有相關查詢事項請逕洽法務部廉政署綜合規劃組王專員:聯絡電話(02)2567-5586分機2036;傳真:(02)2562-1807。 其他說明: 1、本次公開甄選作業係依據「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辦理。 2、為甄選錄取優秀且適任之人員,本次甄選結果得不足額錄取。 3、有關「報名表」、「履歷表附表─自傳」格式,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網站(www.aac.moj.gov.tw)之「最新消息」處下載;本案筆試測驗暫定於105年10月1日舉行,另書面審查合格人員名冊、筆試及面試測驗之確定日期與地點,及其他應注意或補充事項,請隨時注意上述網站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