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師(二)級 |
職稱 | 醫師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22-07-21~2022-07-26 |
資格條件 | 一、預定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備取人員按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二、工作內容: (一) 門診住院診療、居家治療、臨床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 除上述業務外,另需主要從事老年精神、司法精神與社區精神醫療業務至少一項以上。 (三) 臨時交辦業務。 三、資格條件(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雙重國籍者不得報名)。 (二) 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取得師(二)級(含)以上醫師任用資格條件。 (三)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醫學系畢業。 (四) 具有醫師證書及精神專科醫師證書。 (五) 具有司法精神醫學或老年精神醫學次專科醫師證書之一 (二者兼具尤佳)。 (六) 曾擔任教學醫院或精神專科教學醫院科主任三年(含)以上。 (七)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報名日期:自111年7月21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 (二) 報名方式:採書面及線上方式並行 1. 現職人員:請於報名期間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完成應徵資料登錄及確認(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予徵才機關調閱;並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將相關佐證資料(詳說明五)電子檔上傳至本職缺,資料不全者視為資格不符,逾期不予受理。 【如因電腦環境設備等因素致無法順利線上報名,仍得以通訊(郵戳為憑)或於辦公日之上班時間親送至本院人事室報名】 2. 非現職人員:掛號通訊報名(郵戳為憑)或於辦公日之上班時間親送至本院人事室,逾期不受理。 (三) 郵寄地點:80276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 人事室收【請註明應徵師二級醫師】。 |
工作項目 | 一、報名時請檢送下列資料: (一) 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正本。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最高學歷(醫學系)畢業證書。 (四) 考試及格證書。 (五) 醫師證書、精神專科醫師證書。 (六) 司法精神醫學或老年精神醫學次專科醫師證書或其他次專科證書。 (七) 服務證明(現職服務單位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採線上報名者,請將上述文件依序掃描並合併成一份PDF檔案後上傳至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未同意授權或未完整上傳佐證文件者,則屬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亦不另通知。】 【採紙本方式報名者,請將上述文件以A4紙張影印並書寫「與正本相符」蓋私章或簽名具結後裝訂成冊後,於報名期間郵寄至本院或親送至本院人事 室,未附紙本證明文件不予採計,且一律不接受逾期補件;並請共附6冊,未附完整6冊者,得不予面試。】 二、甄選方式: (一) 資績審查50% (需附佐證資料,未附者不予計分): 1. 學歷20%:具大學或獨立學院學士學位10分、碩士學位15分、博士學位20分。 2. 醫師工作經歷10%:具醫師工作年資每滿1年1分,未滿半年不計分,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採計至報名截止日),最高採計至10分。 3. 證書20%:具任一次專科證書者10分,最高採計至20分。 (二) 面試50%:專業素養20%、服務熱誠及態度13%、溝通表達能力12%、儀態表現5% (三) 若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依據資格審查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三、面試日期、地點:111年8月2日(星期二)上午10時於本院3樓第3會議室。 (除本院電話通知不符報名資格者,其餘人員請於是日上午9時45分逕行自至3樓人事室報到,不另行通知) 四、錄取公告: (一) 錄取人員需經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未符本院需求者,得予從缺,另辦甄試。 (二) 錄取名單須陳報高雄市政府或權責機關核准後,始個別通知錄取者,並於本院網站公告。 |
工作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
聯絡E-Mail | yen1990@kcg.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報名問題請洽人事室黃科員(07)751-3171轉2318;工作內容及職務問題請洽神經精神科陳主任(07)751-3171轉2215或總醫師(07)751-3171轉2343。 (二) 應試當天請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正本以利查驗。 (三) 報名證件不齊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資格並依法究辦。 (四) 若報考人員未符合應徵資格且未於甄試前發覺,事後經審核未獲通過者,自動喪失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五) 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證件,如需返還書面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六) 面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即取消面試,另擇期舉行並於本院官方網站另行公告面試時間。 (七)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八) 本院為無菸(檳)醫院,全面實施禁菸(檳),請確實遵守禁菸(檳)等相關規定。 (九) 錄取人員報到當日需辦理執業登記,請依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未能在報到當日完成執業登記者視同未完成報到手續。 附錄: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二)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四年以上相關專業工 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專門職業證書者。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 依法停止任用。 八、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