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徵求 工程員~2023-05-31

徵才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職稱 工程員
職系 交通技術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名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3-05-24~2023-05-31
資格條件 一、現職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交通技術職系任用資格,且合格實授職等不得超過本職缺所列最高職等。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三、能配合於通知錄取後至報到前或報到後2個月內至評鑑合格醫院辦理體檢,體檢項目須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9規定之體檢項目。
工作項目 一、違規停車一元化委外業務採購及執行。
二、停車場法罰鍰綜整作業。
三、逾期放置場車輛拍賣契約作業。
四、協助逾期車輛放置場相關設施工程規劃、執行及維護管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6樓
聯絡E-Mail go_fimon369@gov.taipei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 本職缺採線上報名,意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搜尋本職缺後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簡要自述請勿空白)。於「應徵職缺」查詢及勾選本職缺後點選「確定應徵」,並同意授權本處得直接向人事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 將下列資料以PDF檔案格式完整上傳至該系統,報名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並即解僱,同時應負行政、民事或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1. 身份證正反面。
2. 最高學歷證明(外國學歷者,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3. 考試及格證書
4. 現職派令。
5. 現職銓敘審定函。
6. 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未達3年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
7. 專長證照證明(無則免付)。
8. 軍職年資證明(無則免付)。
9. 其他相關資料(無則免付)。
(三) 經本處先行初審報名者之書面資料,擇優通知參加複審(面試),複審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經本處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應徵。若資格不符或未符用人需求而無擇優面試者,恕不通知。
(四) 本職缺正取1名,並得擇優備取1至2名,如經面試均無適當人選,得從缺。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五) 工作內容如有疑義,請與管職科陳股長聯繫,電話02-27590666轉6405。徵才過程問題請洽人事室張小姐,電話:02-27590666轉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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