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 徵求 駕駛~2023-07-20

徵才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駕駛
官職等 技工本餉7級
職稱 駕駛
職系
名額 10(詳簡章及報名表)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23-新北市33-桃園市50-彰化縣72-臺南市
有效期間 2023-07-03~2023-07-20
資格條件 (一)具高級中學(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身心健康,無法定傳染病者及精神疾病尚未治癒者(請檢具本甄選報名表之健康檢查表正本)。
(四)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年齡以報名日期為準)
(五)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六)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 以上(請出具證明文件)。
※(七)應徵地點為本局局本部者,須具大客車以上之職業駕駛駕照。現實際從事大客車駕駛且具2年以上經驗,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書)者,優先錄取。
※(八)非政府機關現職工友(含技工、駕駛)。
(九)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現有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3.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有肇事紀錄(請提供無肇事紀錄證明)。
※ 6.曾任政府機關工友、駕駛、技工,並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9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鼓勵退離規定,辦理退離者。
(十)簡易電腦操作及使用能力。
(十一)本甄選案,依規定本局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駕駛,對於本局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長官應為迴避僱用。屬前開規定之人員請勿報名。
工作項目 (一)偵緝車或公務車駕駛、清潔及保養維護。
(二)庶務事務、環境清潔、傳遞公文等及長官交辦事項。
(三)須配合勤務需求於夜間或休息日出勤。
工作地址 *請擇一地點報名*(詳附件簡章及報名表) 本局局本部: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本局幹部訓練所: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95號 本局臺北市調查處: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176號 本局桃園市調查處: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 本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 本局彰化縣調查站: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 本局雲林縣調查站: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 本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303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總務處聯絡電話(02)2911-2241分機5249、5244。

View details »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