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 官職等 | |
| 職稱 | 毒品觀護助理員(約用人員)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3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26-宜蘭縣 |
| 有效期間 | 2025-12-08~2025-12-17 |
| 資格條件 | 1.大專以上畢業,社會工作、教育、心理、輔導、法律、人力管理等相關科系畢業。 2.具毒品個案服務、管理或輔導相關實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為佳。 3.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4.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身體及精神狀況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5.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良好能力(Excel、Word、Powerpoint)。 6.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可配合業務夜間或假日值勤。 7.品行端正良好、無前科紀錄,並同意接受素行調查者(如不同意者,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8.應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並自備汽(機)車。 9.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迴避進用之情事。 |
| 工作項目 | 1.專責辦理緩起訴(含戒癮治療)案件之個案聯繫、追蹤 及監督其緩起訴命令(含戒癮治療)進度與狀況,並聯繫、溝通、協調及擔任戒癮治療醫院窗口等。 2.協助再犯預防相關行政:建置個案資料、整理個案報告及卷宗資料,並進行個案追蹤、轉介程序,踐行違反規定法定告誡程序、再犯風險評估智慧輔助系統及案管系統等電腦資料處理、協助辦理再犯預防網絡聯繫會議。 3.協助施用毒品個案採驗尿液事宜。 4.協助辦理反毒、物質成癮防治宣導活動。 5.協助社會資源連結事宜:連結各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警局及轄區內各公私立團體等資源。 6.地檢署觀護人室之行政業務協助。 |
| 工作地址 | 宜蘭地方檢察署(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3號),需配合外勤。 |
| 聯絡E-Mail | pn02@mail.moj.gov.tw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應繳證件:(請依序排序並存為同一個PDF檔,勿提供各自檔案) 1.毒品業務觀護助理員甄試履歷表(請自本署網站/公告資訊/電子公布欄 https://www.ilc.moj.gov.tw/294196/294434/294436/Lpsimplelist 下載,其中簡要自述、對毒品緩起訴(含戒癮治療)制度之認識必須填寫不可省略,並附貼3個月內近照)。 2.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印於同一面)。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無則免繳)。 5. 汽、機車駕照影本。 6.其他專業證照影本(無則免繳)。 (二)意者請於114年12月17日(星期三)前,將上述報名應繳證件(同一個PDF檔案,檔名:OOO應徵毒品業務觀護助理員) mail至hsf4421@mail.moj.gov.tw,逾時不予受理。證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三)報名人員所送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檢附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甄選注意事項: 1.經書面審查,擇優參加面試(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訂)。 2.面試當日請務必攜帶身分證件,以供報到時核對。 (五)試用及雇用日期:自雇用日起試用3個月,試用期間通過本署內部考核,始正式雇用。試用或正式雇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六) 待遇:每月支給報酬35,260元(內含勞保、健保等自提金額)。 (七) 如因立法院未順利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者,各項費用可支用 額度,以立法院審議通過為準。 (八) 若錄取過去曾以勞務承攬身分於本署服務者,其休假與薪資年資皆重新起計,本署現職勞務承攬人員如經通過公開甄選,於115年度起擔任毒品觀護助理員一職,可溯及自機關提供勞務之第一日起計算休假年資。 (九)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3-9253000分機142 洪觀護 人。 |